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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四)“五技”合同可否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提取奖酬金?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是科技成果转化,都可以提取奖酬金,且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这方面的政策已经很明确,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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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院所对于横向科研活动的管理都建立了一套制度。一般来说,横向科研是以订单模式或者面向需求的科研模式进行,即企业提出需求,高校院所组织力量进行研发,研发成果达到企业提出的要求的,就转移到企业。

      例如:某研究所规定,将利用该所科研、人才、实验平台、试验场地等资源和优势,通过为企业、社会和个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规划设计、分析测试、药效试验等所取得的收益界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这实际上是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统称“三技”)视同于科技成果转化。其目的在于,“三技服务收入”是研究所的横向收入,虽然研究所可以自主处置与分配,但在前些年必须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部分虽然也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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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来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似乎都不应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因为这三者都是应委托方的要求,利用自身的技术知识、能力、条件等开展的技术活动。但是,如果是为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就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规定》第(六)条第4项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科技成果转化。如果前述的研究所是基于科技成果转化而为企业、其他组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益,就可以界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规定,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也规定,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这些规定明确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这实际上就是规定,高校院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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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基于其科技成果,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而积累的科学技术知识,都属于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将其纳入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高校院所为社会提供服务。

      从广义来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的定义比较宽泛,公知技术、科学技术知识、技术原理、技术能力、处于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等都是科技成果,利用这些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都是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前述研究所的规定基本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正因如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于2021年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不过有人担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所使用的技术,其技术含量不高,且容易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将检测、鉴证、委托加工等其他经济活动当作技术合同处理,或者将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泛化,进而影响那些真正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的积极性。也有人担心,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其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政策,容易钻政策的空子。

      这种担心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可以避免的。过去,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从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酬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规定,“三技”合同提取奖酬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科研任务;二是签订技术合同:三是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这就可以堵住漏洞。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