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产业创新研究中心

Zhongkou City Industrial Innovation Research Center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三十)是处置科技成果还是处置知识产权?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高校院所、企业等主体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需要申请专利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一般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同样的道理,如果创造性成果中有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条件的,也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主动向有关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一旦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组织授权的,就取得相关权利,获得该组织颁发的权利证书,并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提出了申请,没有获得授权,就向社会公开了,进入公共领域了。在创造性成果中,如果不符合有关条件申请前述知识产权的,但可以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就列入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一项创造发明,如果同时符合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两项或两项以上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向有关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一旦获得授权,也可以同时取得有关权利证书。只是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保护的侧重点与对象不同。

      一项创造发明中,有的符合专利申请条件,有的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的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件等的,也可以分别提出申请。各种知识产权共同保护科技成果中的创造性内容。

      也就是说,一项科技成果,可以由若干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构成。这一认识非常重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要明确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是科技成果还是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科技成果持有人是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人是受让科技成果,或者获得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权,或者通过作价投资获得科技成果权的,则应当清楚地界定科技成果包含哪些内容,包含哪些知识产权。

      二、科技成果由若干知识产权构成

      例如,某大学药学院一教授代表学校与某企业商谈一项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并达成了合作意向,价格也谈拢了,双方在商谈转让协议的具体细节。在商谈中,那位教授透露出,他还有几件授权专利,与拟转让的专利技术有关联,权利人都是学校,但那位教授表示,那些专利没有实用价值,在生产中也用不上。那企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表态,要求所有有关专利一并转让给企业。那位教授回到学校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转让专利技术必须经第三方评估,而且每件专利的转让费均不得低于10万元。该企业不同意,并反问那位教授,既然那些专利都没有价值,为何要那么高的转让费呢?双方的合作因此谈不下去了。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并把握好科技成果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所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完整性,即相关技术内容能够构成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因此,上述企业与大学应当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大学转让或许可的是科技成果还是专利技术?企业要的是科技成果还是专利技术?如果企业要的是科技成果,那么要进一步明确,该科技成果包含哪些专利技术?大学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应当将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专利技术一并转让或许可,而且一并进行评估作价,进而确定该成果的转让或许可价格。因此,该企业与药学院教授应该就需要转让的科技成果及其构成进行协商,并确认那几项相关专利一并纳入其中,总体确认该成果的价值,而不能将每一项专利技术单独评估单独定价。学校也不能以每项专利不低于10万元的价格分别评估分别转让或许可。后来,经这么一解释,双方的合作才顺利进行下去了。

      三、科技成果须具有科学性

      另外,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正如前面分析,科学性是科技成果的典型特征,但并不要求专利具有科学性。实际上有不少专利并不具有科学性。这需要投资者睁大眼睛去判断,不要迷信专利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使创造性成果具有产权属性,使之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那只是保护创造性成果的一种手段而已。它本身并不代表技术水平,也不表明科技含量的多少。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