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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三十四)-1什么是科技成果处置权?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科技成果处置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的处分,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及如何转移的问题。科技成果处置权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对科技成果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一、使用权与处置权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而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投资属于科技成果使用,而不是处置。不过,通常认为科技成果的处置,就是处分,包括使用、作价投资、转让出让、出租出借、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质押等多种方式。

      二、下放使用权和处置权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只有非常有限的处分权,在处置、使用科技成果时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下放到高校、科研院所,实质上就是高校院所在处置科技成果财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包括各种形式的变相审批。为此,财政部以第100号令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处置涉及的主体

      科技成果的处置主要涉及两方主体:

      1、科技成果持有人,即拥有该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包括高校院所、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2、科技成果的承受人,如受让人、被许可人,主要指企业,也包括科技人员。

      与之相关的一方主体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它们享有署名、受表彰等精神权利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财产权利。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