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按科研经费方式报销,是科技人员选择的,也是一种奖励方式。只是这种报销,必须符合国家的财务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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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拟作出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统一进入学校的财务账户,学校收取20%的管理费后,对于剩余部分,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按照现金方式提取奖励,也可以按科研经费的方式予以科研报销。该校的规定起草人咨询,这种做法合规吗?
该校的做法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以现金方式提取的,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到账金额按规定比例提取奖励,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按科研经费的方式予以科研报销的,由学校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结题后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这种做法完全合法合规。理由有二:
(1)赋予科技人员选择权。科研人员提现,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不提现则是按照高校现行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操作。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高,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较低。例如,某高校反映,2016年有十多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转化收益,科技人员可以提取奖励和报酬,但只有一个项目的科技人员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提现手续,经反复催促也无人响应。
(2)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科研,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不过,科技成果完成人是一个群体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征得其他科技人员的同意。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