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一、共有成果简介
某研究所的一项发明专利有4位发明人,这4位发明人都是该专利的权利人,加上该研究所,即该专利共有5位权利人。按照现行规定,各方没有约定专利权的份额,即每人应该享有20%的专利权。当该专利拟转让给一家企业时,这4位发明人均主动表示放弃专利权,将按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享有奖酬金。
二、共有成果的转化方式选择
该项专利拟以10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转让的直接成本基本上为零。对于转让收入的分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平均分配。即按照混合所有的做法,以及专利权共同所有的分配方法,对该转让收入进行平均分配,即4个发明人和单位各得转让收入的20%,即200万元。
第二种办法是各权利人之间协商约定分配比例。即该研究所与4位发明人各自协商约定分配比例,并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在该项目转让时约定单位的分配比例是不太合适的,只能由这4位发明人之间协商他们之间的分配比例。
三、科技人员放弃专利事出有因
上述分配办法的好处是简单,而且个税的税负低,是按转让收入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即每人缴纳个税40万元(200万元×20%)。
第一种办法不能体现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二种办法要重新确定分配比例,相对比较复杂。
在上述分配中,单位所得的20%部分,即200万元,不能再按照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提取奖励和报酬。按照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理念,4个发明人成为职务发明的权利人,是提前对专利权进行分配。
对于上述的分配办法,不是更好吗?为什么他们要放弃专利权?为何要弃简就繁,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提取奖励和报酬呢?
四、科技人员放弃专利权是纠正以往做法的偏差
他们的做法是明智之举。虽然他们提取的奖励和报酬少了,但避免了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得起任何的巡视巡查和各种审计监督。
首先,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将发明人写成专利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尽管该专利不是该研究所的研究领域,是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以前的知识积累提出的,但是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该专利是职务发明,应当归单位所有,不能归属于科研人员。除非发明人与单位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有约定,那就应当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其次,4个发明人放弃专利权,实质是纠正过去不恰当的做法。然而,据了解,4个发明人放弃专利权,不能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专利权转让,即4个发明人将专利权转让给单位,并凭转让协议才可以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因此在具体做法上,这4个发明人并不能简单地放弃其部分专利权,而是出具授权书,授权本单位转让该项专利权。
第三,4人放弃专利权以后,或者授权本单位转让其专利权后,就可由研究所出面转让该专利技术。由研究所与拟受让企业之间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是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易关系,而不是单位、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易关系。对于这样的技术交易,仍是单位行为,不是科研人员的个人行为。这对于拟受让企业来说更重要,其权益更能得到保障。
第四,按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转让并提取奖酬金,合法合规合理,不存在任何违规风险。奖酬金由该成果主要完成人主持分配,可以按照各自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避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总之,科技成果完成人共享专利权,会使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变得更加复杂,单位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了,反而不利于该成果的转化。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