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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二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问题时该怎么办?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一、科技成果转化复杂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院所以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也并不意味着科技成果就一定能得到较好的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比较复杂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能会涉及经济、科技、金融、人才、投资、工商、税务、国资监管、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甚至是从来没有碰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遇到问题自身不能解决时,高校院所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规定,请求所在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解决。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二、政府职责分工明确性

      政府部门均有其职责分工,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一样,只能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事。高校院所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自身不能解决时,首先要判断那是属于哪一个部门的管辖范围,再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提出解决该问题的请求。对于该问题,相关部门也许是从来没有碰到过的,应当允许这些部门有一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处理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先要看看是否有政策法规规定,或者能否适用现行的政策法规来解决问题。没有政策法规规定,或者没有现行的办事流程,甚至超出了政府部门自身的职责权限,则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甚至打报告向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有些问题可能是多个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则需要多个部门一起坐下来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或途径,形成共识后,再一一解决。

      三、上理工案例的重要意义

      例如,上海理工大学以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时,表面上看涉及巨额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经媒体曝光后,上海市税务局主动上门服务,并对此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沪地税函〔2015〕21号)。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还涉及上海理工大学能否作价投资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问题,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还涉及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问题。为此,上海市科委召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与上海理工大学一起研究,提出了解决以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问题的方案,包括:

      ①上海理工大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价投资;

      ②上海理工大学以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注册成立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

      ③在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上海理工大学将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所取得的出资比例的80%奖励给该成果的完成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④办理科技人员股权递延纳税备案手续。

      尽管其中的过程一波三折,但最后还是使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带有普遍性,其解决及其解决方式具有示范性,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范例,于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及其解决方式均写入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一是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这一规定将上海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将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科技人员两步合并为《条例》规定的一步;

      二是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四、三点启示

      以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案例给出的启示是:

      一是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障碍需要政府给予解决时,可通过合适的途径、方式等向政府提出来;

      二是政府部门办事强调依法依规办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往往要先制定规定或者修订规定,一般很难做到特事特办;

      三是对于知悉由哪个部门办理的,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不知悉哪个部门办理的,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由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