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给出了科技成果的定义,即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这一定义好像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个括号而已。结合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价来看,两者的差异比较大。
(1)《工作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有证技术成果”,不包括公知成果和技术秘密等。例如,利用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以及技术原理等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等,或者对这些知识、信息、经验、原理等进行应用、推广,都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如果所开发的产品、工艺等没有申请知识产权,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被认为是科技成果转化。同样的道理,对技术秘密等“无证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推广,以及技术秘密转让等,也不被认为是科技成果转化。
(2)通常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关于产品、工艺等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这套方案中可能包含多项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也包含多项技术秘密。但《工作指引》中所称的科技成果就限定为“有证技术成果”,即每一项“有证技术成果”被认为是一项科技成果。如果一项科技成果中包含若干项“有证技术成果”,就摇身一变为若干项科技成果。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就变成若干项科技成果转化。其可能的结果是引导企业拆分科技成果,多申请知识产权,而且每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会越来越小。
当然,政策执行强调简便易行,所设定的条件或者标准可方便判断、评价和量化,但如果把握不好,在执行中容易偏离轨道,导致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南辕北辙。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