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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三十四)-3科技成果许可及其相关因素分析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许可使用,即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一、许可的内涵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或行业领域、以一定方式使用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例如,据报道,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杨青教授团队研制10多年的新药成果IDO抑制剂专利权,将其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球独家临床开发和市场销售权利授予美国药企HUYA。双方协议约定采用“里程碑式转让方式”,即HUYA公司向复旦大学支付一定额度的首付款,在IDO抑制剂在国外临床试验结果取得优质效果且年销售额达到不同的目标后,HUYA公司向复旦大学支付相应款项,累计不超过6500万美元。

      二、许可使用方式

      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有以下5种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即将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权授予一家机构,排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实施该成果的权力。独占实施许可费与许可使用的地域、行业领域有关。例如,前述的复旦大学以IDO抑制剂专利技术成果许可HUYA的案例中,HUYA获得了除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2、排他许可。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对该成果的使用权外,仅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但这种情况应当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普通许可,往往是在某一地域或行业领域独家许可,即在该地区或地域范围内授权一家机构使用科技成果。因一般的普通许可会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不加限制的普通许可较少使用。例如,某生物医药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生产一款治疗糖尿病的药,因同类药品多,竞争处于白热化状态,多年来其销售收入基本上保持不变,其利润基本上为零。

      4、分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允许使用的期限、地域内以其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该科技成果。

      5、交叉许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科技成果,同时他人也许可该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用他人拥有的其他科技成果。

      三、许可使用标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许可使用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如前述分析,因科技成果有“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之分,许可使用的标的分以下3种情形:

      1、“有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民法典》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不变更“有证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该技术成果。一般来说,被许可人对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不强烈,或者不会对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开发,才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2、“无证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即对应于《民法典》规定的技术秘密转让。对于“无证技术成果”,因对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能采用许可使用方式。

      3、“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组合的许可使用。即一项科技成果包含“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即专利实施许可与技术秘密转让一并进行。

      四、许可使用费的影响因素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费比科技成果转让费更低,与预期收益有关。而预期收益与下列因素有关:

      1、科技成果的权利构成。一项科技成果采用了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权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且一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应当比纯粹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权许可使用费更高。

      2、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排他许可的更高,而排他许可使用费比普通许可更高。

      3、许可使用期限。一般来说,许可使用期越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4、许可使用范围,包括许可使用的区域与行业领域越广则许可使用费越高。

      因此,采用许可使用方式的,应根据许可使用的标的及其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或行业领域、使用方式等,确定预期收益,进而确定许可使用费。

      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是科技成果处置的主要方式,也是技术转移的主要实现方式。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