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结果
科学研究是指为认识客观事物而进行的观察、观测、调查、实验、提出假设并验证假设等一系列科学活动,所取得的结果应当具有科学性,符合科学规律。
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工艺所进行的试验、试制、研制等活动,其结果应当具有创造性,与现有产品或工艺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或先进性。
科技成果应是通过一系列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但不包括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决策科学领域。这就决定了科技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特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创造性是核心,是科技成果的根本特征,不具备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而是常规性的技术应用,或者技术支持活动;科学性是前提,符合科学性的创造性活动才有价值,才具有意义;先进性是创造的直接结果,所创造的技术必须比现有的技术有显著的进步。
不过,创造性与先进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须有一个参照对象。一般来讲,新的技术成果包含了新的知识,或者新的创造发明,必然具有创新性,自然要比以往技术更先进。这是由科学技术进步的特征所决定的。没有比较,就没有创造性与先进性。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的定义,是直接从其本质特性出发,没有隐含对比或比较的概念,因而不能用创造性、先进性等特性去界定它。只有科学性才是科技成果的本质特征。
二、科技成果应具有实用价值
科技成果来源于客观现实,又要回到客观现实,应可用于解决客观现实中的生产、生活问题,即具有实用价值。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才能在现实中得到应用、推广,才能予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实用价值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必要的限定,即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不包括具有学术价值或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
三、科技成果应是成熟的
即经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途径验证科技成果是获得认可的结果,包括通过试销获得有关客户或用户的认可,通过国家授权机构根据一定规范或标准所设定的程序和技术手段所进行的检验、检测并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或者经过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的鉴定、验收、评估等。
不过,成熟度是相对的,为判断某一成果的成熟度,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率先提出了技术成熟度等级,国内有关机构也开展科技成果成熟度评价。正是因为成熟度是相对的,才要通过转化来提高其成熟度,直到可应用于生产实践和人们的生活。
成熟度与不确定性是相反的,成熟度不太高的科技成果被称为早期成果,早期成果的成熟度低,不确定性高,转化它的风险也高。
四、兼具科学性、实用性和成熟性
总之,科技成果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一定的成熟性。其中,实用性与成熟性有一定的关系,但处于不同的维度。
实用性强的成果,一般来说,其成熟度高。因为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强,科研人员有强大的动力去研究开发并不断完善,进而不断提高成果的成熟度。有时也不见得如此,仅有主观努力还不够,还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
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会受到科研人员自身的能力、科研条件、科研管理水平、科研协作水平、要素资源的配置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会导致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其成熟度不一定很高。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