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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十四)高校院所如何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2017年底,在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的一场专题研讨会,当时有与会人员咨询,如何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并希望提供书面的建议。为此,在出版《科技成果转化疑解》时,专门补充了(十三)和本部分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需要做大量的调研工作,学习借鉴在科技成果转化做得比较好的单位的做法与经验,集聚本单位的资源,凝聚智慧,形成共识。高校院所制订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大致经历以下几个过程:

      (1)准备阶段。学习并消化吸收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到成果转化比较好的高校院所学习取经,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取得、转化等情况进行摸底,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梳理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取得经验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形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共识,包括工作体系、促进措施、激励机制等。

      (2)起草草案。高校院所可成立规章制度起草小组,开始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内部要反复修改完善,修改中要对标国家和本地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他人的经验做法、本单位好的做法等是否都吸纳了,他人的不足是否都避免了,本单位在成果转化中的障碍是否都克服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都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同时,要审查文本的逻辑是否严密,体系是否完整,措施是否有力。

      (3)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草案。起草小组如果认为草案基本成熟了,可以发到单位各部门广泛地公开征求意见,应该让广大科技人员都看得到。可以分别召开部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座谈会,也可以通过微信群、QQ群等,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订完善。对其中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敏感问题,特别是其中一些新的措施、新的制度,可以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据此,形成一份起草报告,报告起草的过程,所做的主要工作,征求意见中比较集中的观点或问题,对意见建议的采用情况,对不采纳的意见建议要讲明原因等。这些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地进行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这是法定要求,必须遵守。

      (4)审议,先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再提交党委会审议。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涉及科技人员的切实利益,应当先报校长办公会或院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报高校院所的党委会审议。当然,有些高校院所规模不大,校长办公会、院所长办公会,与党委会人员重合,可以合并一起召开。但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分开进行,因为行政会议由行政首长拍板决策,而党委会实行集体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

      (5)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是否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没有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涉及职工薪酬等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会更好。一般来说,凡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的,应先经党委会审议。

      (6)职能部门宣讲或解读。尽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但在执行时,还是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在职工中广泛宣讲,做到人人知晓,人人理解。特别有新职工入职时,有关部门应当向他们解读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奖酬政策。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是与职工的劳动报酬有关,在招工时应当如实告知。

      (7)贯彻落实,必要的可制订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就是执行,即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兑现相关的奖励和报酬。在执行中,如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可制订实施细则。

      (8)绩效评估。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有效?是否与目标或宗旨吻合?流程是否优化?是否适应新情况的变化?是否完全对标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等等,通过绩效评估进行检查,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9)修订完善。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通过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有的只需在执行中作适当的调整,有的则要修改规章制度。

      上述的各个步骤是根据多年从事科技政策法规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提出的建议。由于高校院所的规模不一样,规章制度建设的基础不同,有的步骤可能比较繁琐,但大致步骤应该是这样的,可供参考。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