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与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有机结合起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如何,必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如果弄虚作假,又不能识别并制止,则不但不能发挥指挥棒作用,还徒增烦恼。
(一)
绩效考核是一根指挥棒,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政府部门考核什么,被考核对象就会重视什么。为促进高校院所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条规定,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绩效考核评价是否达到促进高校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不一定,但会有一定的作用。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只是政府有关部门推动高校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如果被考核对象将手段变成了目的,就会本末倒置。同时,绩效考核结果只是相对的,只能选择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进行衡量而已,其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因此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不是唯一的依据。
(二)
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高校院所自身,如果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结果绝对化,势必会误导高校院所为了得到更好的考核结果而牺牲长期利益追求短期目标,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名不符实,那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只有高校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强大,才会自发自愿地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就不会在乎有关政府部门如何考评了。因此,无论主管部门出台什么样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什么样的办法进行考核,高校院所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借助绩效考核,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及流程,通过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现自身功能目标的实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政策只为那些主观上有意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院所提供制度支持,而这些机构也就会主动地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政策。
(三)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来看,高校院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所报告的信息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应该是基于高校院所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的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因此评价方式既有定性评价,也有定量评价,既有纵向评价,也有横向评价,从中得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结果。定性评价主要用于评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相关机构与平台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完善与运行机制等情况,包括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制度完善等;定量评价主要用于评判科技成果的取得、转化等数据变化情况,包括科研经费的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投入产出比、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等;纵向评价即纵向比较,主要看它的增长,即成长性;横向评价即横向比较,主要看它在同类机构中的位置。利用这四种评价方式得出的综合评价结果,还是能够反映其转化绩效的。
不过,无论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无论怎么考核,出台什么样的考核指标,高校院所都应当不忘初心,遵循教学、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矢志不渝地推进教学上层次、科研上水平与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 〔2016〕 16 号)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