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什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和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能略有不同,因与其功能定位有关。
斯坦福大学的OTL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与发明人沟通,对发明的价值进行判断,管理知识产权。据了解,美国斯坦福大学每年大致有500个新发明披露,申请专利的大约只有一半;二是向社会推销技术成果。据了解,在斯坦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主要是由OTL推销的,企业找上门来的占比大概只有10%;三是监督被许可公司实施被许可技术的转化。例如,OTL为初创公司设置了Diligence milestone(勤奋里程碑),如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则可能取消技术许可;四是管理许可收入,将技术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再次投入到研究中去,从而实现以技术许可推动创新的良性循环。另外,还为技术许可提供技术支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实施规定》没有规定负责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的具体职能,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提出“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这就给高校院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赋予专门机构的职能权限,以充分体现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八条对高校院所如何设立或确定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提供了一个指引。这是授权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对一些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经验还不够的高校院所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般来讲,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取得新的发明后,应当向单位披露,而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代表单位受理科研人员对发明的披露。同时,该专门机构还要判断所披露的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有否实用价值,实验数据是否完备,有否转化前景,有否必要申请知识产权或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等,并指导科研人员对发明进行完善、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等。
另外,在技术许可、转让的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是知识产权、合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商务知识,而这些正是科研人员比较欠缺的,因此有人认为,科研人员不宜上谈判桌,而应由负责技术许可、转让的专业人员负责技术转移的商务和法务方面的谈判。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