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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十八)勤勉尽责有责吗?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对勤勉尽责是否有责的问题,是一个新问题,是为了给决策者减负,为了扫除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而新提出来的。但我们对此的认识有一个过程。

      (1)对国家规定的解读。《实施规定》第(十)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来理解:

      ①依照法定要求定价,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②同时满足“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两个前提条件;

      ③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亏损或甚至完全失败;二是科技成果后续价值超出预期,科技成果的价值被低估。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是因为科技成果的价值难以事先判断或确定,是不可控的,不是决策者能够事先准确判断的;

      ④定性为“有责”,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既然勤勉尽责了,就不应该有责;

      ⑤处理办法是免除该责任。其中,“勤勉尽责”反映的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但怎么才算勤勉尽责,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上海的探索。上海市对勤勉尽责是否有责的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

      ①缘于投资损失免责。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第三条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并规定“本市高校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高校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即免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责。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国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的思维定势,赢得了比较积极的反响。但这一规定仍然不够完善。

      ②扩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程序更规范。在上述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本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这一规定有三个变化:一是适用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二是在程序上增加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三是增加了一个条件“未牟取私利”。显然,上海的这一规定更合理,表明上海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深化了。但这里仍然留下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 “勤勉尽责”怎么界定;二是“牟取私利”仍不清晰,也难以界定;三是决策者对“投资亏损”的定性仍是有责任。

      ③细化并完善。2017年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了较好的回答:一是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是将“未牟取私利”改为“未谋取非法利益”,即承认“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有私利,因为他们依法享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权。三是定性为“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即自始就不产生责任。显然,上海对勤勉尽责的认识比较到位,条例的规定更合理。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